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志堅 被告 高永錡
葉冠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高永錡、葉冠廷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