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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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費
用,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5,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