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99年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69,893,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0,230元,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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