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3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