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妃娟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一)債務人蕭妃娟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02,
222元正未給付,(其中52,796元為本金,49,4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妃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42,573元正未給付,其中71,757元為消費款;67,21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