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慧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慧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慧君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2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