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附民原告 歐柏慶
附民被告 蕭文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75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1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