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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