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於94年10月13日以本院94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業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之繳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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