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漏載,更正如右當事人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關於裁定之更正亦應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漏載,應更正如右當事人欄。
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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