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景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2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996號、107年度緩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景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2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確定,並於108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
OKITTY」商標之衣服1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2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4月25日確定,並於
108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衣服1件所示之商標,乃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298號卷,以下簡稱偵字卷,第22頁);且扣案之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商品本體及外包裝均無授權販賣商標示,且亦欠缺防偽雷射標籤紙,故判斷為仿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任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見偵字卷第15至17、19、21、
23、24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衣服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