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二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摘要:被告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示所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於本院審理時並當庭為認罪之表示(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其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核與被害人 葉修 武於警詢之指訴,並與證人 曾文人 於警詢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竊盜犯行,與被害人 黃惠 傅、 莊明 哲、 林秀 琴、 陳佳 秀於警詢之指訴,及證人 葉文宏 於警詢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復有扣押書三紙、扣押物品目錄表、手機維修買賣單各一紙及贓物照片六幀附卷可資佐證。所犯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竊盜犯行,核被害人 陳水 棋於警詢之指訴情節互核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竊盜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多次竊盜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其年輕力壯,四肢健全,復無家累,竟不思力求上進,反而多次竊盜他人之財物,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所犯竊盜件數及所得財物甚多,然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甲○○用以開啟車門竊取車內財物之鑰匙一支,並非被告所有,已據其供述在卷,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附表:
┌──┬────┬───────┬─────────────┬─────┐│││地點││││編號│時間├───────┤行竊方式及被竊之財物│證據││││被害人│││├──┼────┼───────┼─────────────┼─────┤││九十二年│臺南市安南區怡│連續十次,每次徒手竊取被害│被告甲○○││一│八月某日│安路二段六十三│人所有置於店外騎樓處之空啤│於警詢、偵│││某時至九│號「欣達利商行│酒瓶兩箱(每箱二十瓶),共│查及本院審│││十三年三│」騎樓處│二十箱。│理時自白。│││月十二日├───────┤│被害人葉修│││凌晨一時│ 葉修武 ││武於警詢之│││許│││指訴。證人││││││曾文人於警││││││詢之證述。│├──┼────┼───────┼─────────────┼─────┤││九十三年│臺南市○○路一│以自備鑰匙開啟汽車電門之方│被告甲○○││二│三月十二│七五巷五一號對│式,開啟被害人 林秀琴 所有車│於警詢、偵│││日深夜某│面空地│號二K-四○三二號自用小客│查及本院審│││時├───────┤車車門,並竊取該車置物箱內│理時自白。││││林秀琴│現金新臺幣六、七百元。│被害人林秀││││││琴於警詢之││││││指述。扣押││││││書三紙、照││││││片二幀。│├──┼────┼───────┼─────────────┼─────┤││九十三年│臺南市安南區興│以自備鑰匙開啟汽車電門之方│被告甲○○││三│三月十四│安路一五二巷口│式,開啟被害人 陳佳秀 所有車│於警詢、偵│││至十五日│處│號HJ-二四五八號小貨車車│查及本院審│││間某時├───────┤門,並竊取車內硬幣約新臺幣│理時自白。││││陳佳秀│二、三十元。│被害人陳佳││││││秀於警詢之││││││指述。扣押││││││書三紙、照││││││片一幀。│├──┼────┼───────┼─────────────┼─────┤││九十三年│臺南市安南區安│以自備鑰匙開啟汽車電門之方│被告甲○○││四│三月十五│豐六街十巷口處│式,開啟被害人 黃惠傳 所有車│於警詢、偵│││日凌晨一├───────┤號SV-○三一七號小貨車車│查及本院審│││時三十分│黃惠傳│門,並竊取車內硬幣約新臺幣│理時自白。│││許││三百元。│被害人黃惠││││││傳於警詢之││││││指述。扣押││││││書三紙、照││││││片二幀。│├──┼────┼───────┼─────────────┼─────┤││九十三年│臺南市安南區安│以自備鑰匙開啟汽車電門之方│被告甲○○││五│三月中旬│豐六街十巷七三│式,開啟被害人 莊明哲 所有車│於警詢、偵│││某日某時│號旁│號三二一-QZ號大貨車車門│查及本院審│││├───────┤,並竊取車內香煙及零錢約新│理時自白。││││莊明哲│臺幣四、五百元。│被害人莊明││││││哲於警詢之││││││指述。扣押││││││書三紙、照││││││片二幀。│├──┼────┼───────┼─────────────┼─────┤││九十二年│臺南市安南區長│連續三次,每次以自備鑰匙開│被告甲○○││六│十二月某│溪路保安宮附近│啟汽車電門之方式,開啟不詳│於警詢、偵│││日某時至├───────┤姓名被害人所有車號不詳之汽│查及本院審│││九十三年│不詳姓名之被害│車,並竊取車內財物,共計竊│理時自白。│││三月十五│人三人│得鑰匙十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證人葉文宏│││日某時││、六角扳手二支、扳手一支、│於警詢之證│││││手電筒一支、一元銅板三百零│述,復有扣│││││二枚、伍元銅板一枚、序號四│押書三紙、│││││0000000000000│扣押目錄表│││││號MOTOROLA廠牌之行│、手機維修│││││動電話一支(未含晶片,附免│買賣單各一│││││持聽筒)、序號四四八八三五│紙、照片六│││││000000000號V三六│幀。│││││八八型之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一三號XG六六型之行動電話││││││一支。││├──┼────┼───────┼─────────────┼─────┤││九十三年│臺南市○○路一│乘被害人 陳水琪 未及拔取其所│被告甲○○││七│三月十二│段四五四巷二十│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於警詢、偵│││日凌晨四│一號前│機車鑰匙之際,以該鑰匙竊取│查及本院審│││時許├───────┤該車。│理時自白。││││ 陳水棋 ││被害人陳水││││││棋於警詢之││││││指訴。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