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0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偕同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員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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