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詠心 即 楊珮甄
訴訟代理人 楊繼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8元(面積0.5925㎡
×36300元/㎡=215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