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9號被告 黃漢強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漢強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第3項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參酌被告有多件違反森林法案件之前案紀錄,而於緩刑期內再犯本案違反森林法之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森林法及竊盜犯行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109年8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09年10月6日起入所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31日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觀字第9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前經本院以
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裁定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在案,準此,自被告109年10月6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