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鴻
住○○市○區○○路00○0號(新竹○○○○○○○○)
黃國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136號、第12809號、109年度偵字第4928號、第5021號、第5023號、第5024號、第5026號、第8449號、第8450號、第9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明鴻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零陸佰零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臺灣 肖楠 樹材貳塊(總重量伍拾捌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國智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帳冊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明鴻明知新竹縣尖石鄉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竹東事業區第140林班地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管領之國有林地(非保安林),其上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殘留之根株、殘材均屬國有林地之主產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使用車輛搬運贓物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前之某日不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揭國有林地,以渠所自備之手鋸,砍伐生長於該林地之肖楠樹木,竊得臺灣肖楠樹材2塊(重量共計約58公斤,未據扣案),且於得手後,騎乘上揭機車將該肖楠樹材搬運下山,並自109年2月14日起,透過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黃國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有關上揭臺灣肖楠樹材媒介販售事宜,並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新 」(下稱「阿新」)、 胡金安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等人,一同搭乘某不詳車牌號碼汽車,將該肖楠樹材載運至黃國智位於桃園市○○區○○里○○路00號住處擺放,以利黃國智尋得之買家驗貨、取貨。黃國智知悉上揭臺灣肖楠樹材為自國有林地非法盜伐取得之森林主產物贓物,竟基於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以總價新臺幣(下同)43,000元之價格,將上揭肖楠樹材媒介出售予從事建築業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買家,且於買家取走該肖楠樹材後,向該買家先後收取20,000元、23,000元等價金,復將其中之20,000元,透過某不詳帳戶匯款至黃明鴻所指定之帳戶,另將其中之19,000元現金透過「阿新」轉交予黃明鴻,剩餘之4,000元則留存為其媒介報酬。嗣經警依法監聽黃明鴻上揭手機,且依法拘提黃明鴻、黃國智等人到案,復持搜索票搜索黃國智上址住處,查得其所持用之上揭門號手機1支(廠牌HTC)及帳冊1本扣案,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及新竹林管處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第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被告黃明鴻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鴻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字第9173號卷一第37至41頁、第4928號卷一第134、135頁、原訴字卷二第37頁、原訴字卷三第199頁),核與被告黃國智於警詢中之陳述大致相符(偵字第5024號卷第23至30、79至82頁),並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193號搜索票1份(偵字第5024號卷第3頁)、被告黃國智109年4月28日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字第5024號卷第6至9頁)、被告黃國智帳冊照片2張(偵字第5024號卷第20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80號通訊監察書暨附件、電話附表1份(聲監字第143號卷第77-81頁)、被告黃國智住處-桃園市○○區○○路00號蒐證照片、GoogleMap地圖、被告黃國智之旋轉拍賣網站截圖1份(偵字第4928號卷三第359-360頁)、如附表編號2至5、7、8、10至12、14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足徵被告黃明鴻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黃國智部分:
訊據被告黃國智固不否認其有將上揭臺灣肖楠樹材媒介出售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媒介森林主產物之犯行,辯稱:對方告訴我這是進口 肖楠木 ,我出售上揭肖楠樹材是進口肖楠木的價格,如果是臺灣肖楠木不只4萬多元,臺灣的肖楠木買賣才需要單據,進口的並不需要單據。監聽譯文錄到我與黃明鴻的對話是我已經幫他把肖楠木銷售掉,事後我才知道這個肖楠木是黃明鴻從山上拿下來的云云。經查:
⒈被告黃明鴻於警詢、偵查中陳稱:我當天(14日)拿給胡金
安兩塊大的,是當時我託胡金安賣,胡金安全部拿給黃國智去賣,黃國智說要幫我找買家,這兩塊是天然型的所以賣的比較貴,這批肖楠是我2月13日、14日自己去水田林道砍的,這次我騎乘375-BRR機車上山,以自備鏈鋸砍伐,且以該機車將該木頭載運下山。我委託黃國智幫我找買家,當時黃國智說買家願意以每公斤600元收購,我本來覺得太便宜不想賣,後來想說算了就還是賣給他,之後黃國智有匯款2萬元給我,剩下款項我記得黃國智也是匯款給我,價金有匯足,這兩大塊肖楠,共賣了43,000元等語(偵字第9173號卷一第37至41頁、偵字第4928號卷一第134頁),及被告黃國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黃明鴻當時請他的朋友胡金安、阿新開車來我家,把2塊肖楠木材放在我住居所,黃明鴻請我幫他找買家,我跟黃明鴻說我幫他找看看。後來我找到一位建商有興趣想要買,我問黃明鴻說43,000元可以買到2塊肖楠嘛,黃明鴻答應後我就先匯20,000元給黃明鴻,後來黃明鴻的朋友綽號阿新來我住居所,我實際拿新台幣19,000元給阿新,請他轉交給黃明鴻,我抽取4,000元仲介費。那個建商親自到我店裡住居所載運該2塊肖楠等語(偵字第5024號卷第26至27、79、80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有媒介買家買得該2塊肖楠木,並取得媒介報酬等語(原訴字卷二第3
6、39頁)。此外,有被告黃明鴻於109年2月4日至109年2月13日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竹縣尖石山區盜伐現場遭路口監視器拍攝到之擷圖畫面12張在卷可參(偵字第4928號卷二第33、34、38、39、44、47頁)及被告黃明鴻、黃國智如附表編號2至5、7、8、10至12、14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黃明鴻確實有於109年2月14日前之某日不詳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揭國有林地,砍伐生長於該林地之臺灣肖楠樹材,竊得臺灣肖楠樹材2塊(重量共約58公斤),委託被告黃國智為渠媒介販售,另委由「阿新」、胡金安等人,一同搭乘某不詳車牌號碼汽車,將上開臺灣肖楠樹材載運至黃國智位於桃園市○○區○○里○○路00號住處擺放,其後被告黃國智以總價43,000元之價格,將上揭臺灣肖楠樹材媒介出售予從事建築業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買家,被告黃國智向買家收取價金後,將20,000元以匯款至被告黃明鴻指定之帳戶,將23,000元價金其中19,000元現金透過「阿新」轉交予黃明鴻,剩餘之4,000元則留存為其媒介報酬之客觀事實,應堪認定。
⒉被告黃國智雖辯稱:對方告訴我這是進口肖楠木,事後我才
知道上開肖楠木是被告黃明鴻從山上拿下來的云云,而否認知悉上開臺灣肖楠樹材是被告黃明鴻至國有林地盜伐所得。然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明鴻於審理中結證稱:我跟黃國智是在木頭協會的網路上認識的,約本案被查獲前1年認識。我忘記打給誰,他拿給黃國智去媒介,黃國智後來直接找我問可不可以賣。這兩塊肖楠木是我去尖石自己砍下來的,黃國智有問過我這兩塊肖楠木的來源,我說尖石,我自己去割下的。黃國智當時知道我木頭的來源都是去山上砍下的等語(原訴字卷三第114至117頁),是證人黃明鴻於審理中已明確證稱被告黃國智於媒介上開臺灣肖楠2塊之際有直接向被告黃明鴻詢問可不可以賣,亦有告知該2塊臺灣肖楠的來源係伊自尖石山上砍下等情。而證人黃明鴻前開證述,亦與附表編號3至5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黃國智於109年2月14日14時36分許至14時52分許向被告黃明鴻稱:「 黃鴻 喔,我現在跟你講一個啦,你參考啦」、「我有一個老哥,你不是有兩塊大的嘛,他想兩塊都買下來啦」、「他可以先付看多少訂金,過兩三天全部付,你覺得怎樣,他一公斤800,兩個兩個這樣的」、「兄弟我跟你講,我搞錯了,他是說那兩顆差不多平均600塊,差不多4萬3,全部吃下來,先給你1萬塊訂金」、「我喬好了,他說先給你2萬塊訂金,4萬3差不多2~3天,可以吧」等語,係被告黃國智找尋到買家後,向被告黃明鴻詢問買家之出價及付款方式可否接受之對話,此與被告黃明鴻上開證述被告黃國智於媒介上開臺灣肖楠2塊之際有直接向被告黃明鴻詢問可不可以賣乙節相符,被告黃明鴻上開證述應堪採信。又附表編號4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109年2月14日14時48分許,被告黃國智向被告黃明鴻稱「一半是嘛,如果給一半你可以做主?」,顯然被告黃國智與被告黃明鴻通話之際,已知悉上開2塊臺灣肖楠樹材與被告黃明鴻有關,而向被告黃明鴻詢問何人做主,始能確認是否媒介成交,被告黃國智所辯其係將肖楠木銷售掉,事後才知道上開臺灣肖楠樹材來自被告黃明鴻云云,顯屬虛構之詞,要難採信。
⒊又細繹被告黃明鴻、黃國智之通訊監察譯文,除有關本案2塊
臺灣肖楠樹材媒介事宜之通話內容外,尚有其他樹材交易之對話,茲臚列如下:
⑴如附表編號1、6、7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黃國智於109年2
月14日14時25分至同日17時57分許向被告黃明鴻稱:「我跟你講, 牛樟 我叫人去割了」、「沒有我們先交一塊,先割一塊」、「我問你喔,我剛剛那個朋友他到他的山上去,他的那個牛樟喔,圍徑(音譯)你知道嘛,寬度」、「他剛看可以啦,那價錢多少要幾塊」,被告黃明鴻稱:「那個等下在講我現在先處理我的木頭,我快被人家幹死了」、「你有多少我有辦法都可以吃你放心,你只要跟我講幾塊要準備多少錢這樣就好了」等語。被告黃明鴻於警詢中陳稱:如附表編號1通訊監察譯文,係黃國智要找我幫他賣牛樟,我在該則通訊監察譯文中說「我現在先處理我的木頭」,是指我要去切我自己要賣的木頭,但是我還沒去切。如附表編號7通訊監察譯文是延續前面黃國智跟我說要叫人割牛樟來給我賣,他說他朋友有,後來他一棵都沒有給我,連照片也拍不出來等語(偵字第9173號卷一第36、38頁)。則上開通訊譯文之牛樟木買賣雖未交易成功,然被告黃明鴻於上開通訊譯文中已有與被告黃國智談論到「我現在先處理我的木頭,我快被人家幹死了」,意謂被他人催促孔急,要先去盜伐木頭以供交貨。
⑵如附表編號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黃國智109年2月16
日13時01分許向被告黃明鴻稱:「我問你,肖楠那個小根料的還有沒有」、「你上去砍就不用錢了還跟人家收甚麼」、「抓很緊齁」、「老頭那些都被抓了阿,他用20幾年ㄟ,他很多條啦不單單那條啦,自己要小心阿」等語,被告黃國智於警詢中自承:我有位客人要找大約20至30公斤的肖楠樹材,我問黃明鴻有沒有類似的樹材等語(偵字第5024號卷第28頁),則被告黃國智於109年2月14日有關本案2塊臺灣肖楠樹材交易之通話後,短短2日內又向被告黃明鴻詢問還有沒有類似肖楠樹材可供買賣,與被告黃明鴻談論到木材價格之際稱「你上去砍就不用錢了」,甚至提醒被告黃明鴻最近查緝盜伐案件「抓很緊」、「自己要小心」等語,顯然被告黃國智明知盜伐國有林地之樹材係違法,且對於被告黃明鴻之樹材來源係來自盜伐國有林地乙節知之甚詳。
⑶是依據被告黃明鴻、黃國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被
告黃明鴻於109年2月14日談論有關本案2塊臺灣肖楠樹材媒介事宜之前,於同日稍早有向被告黃國智表示「我現在先處理我的木頭,我快被人家幹死了」,意謂被他人催促孔急,要先去盜伐木頭以供交貨,被告黃國智於109年2月14日有關本案2塊臺灣肖楠樹材交易之通話後,短短2日內又向被告黃明鴻詢問還有沒有類似肖楠樹材可供買賣,並提醒被告黃明鴻最近查緝盜伐案件「抓很緊」、「自己要小心」,顯然被告黃國智明知被告黃明鴻之樹材來源係來自盜伐國有林地,又參以被告黃明鴻於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黃國智知悉本案2塊臺灣肖楠樹材係自己去山上砍伐而來等語(原訴字卷三第116至118頁),已如前述,足認被告黃國智明知被告黃明鴻委託出售之本案臺灣肖楠樹材來源係來自盜伐國有林地。又觀諸附表各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倘如被告黃國智所辯,監聽譯文錄到的是其事後知道肖楠木是黃明鴻從山上拿下來,與其當初拿到木頭時認知為進口肖楠木不同,通訊監察譯文豈會完全未見被告黃國智有質疑或詢問被告黃明鴻本案肖楠樹材是否進口之內容。是被告黃國智辯稱其於媒介之際不知道上開臺灣肖楠樹材是被告黃明鴻至國有林地盜伐所得云云,與上揭事證相左,洵屬臨訟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⒋至被告黃國智辯稱對方告訴我這是進口肖楠木,證人 彭祥榮
在場有全程聽到,我出售上揭肖楠樹材是進口肖楠木的價格,進口的並不需要單據云云。然證人彭祥榮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與黃國智沒有木頭生意的往來關係。109年2月14日我有去黃國智家,有兩個人拿木頭去黃國智家,我當時聽到他們講有木頭想要委託黃國智處理,我有提醒黃國智說若是進口的要看單據才能買賣,其他的我沒注意,那兩個人有無親口說出肖楠是進口的我不確定,我忘記了等語(原訴字卷三第177頁),則證人彭祥榮證稱其係提醒被告黃國智進口樹材要看單據才能買賣,不記得拿木頭的人有無說出肖楠是進口的,與被告黃國智辯稱對方稱是進口肖楠木乙節不符,是被告黃國智此部分所辯,難認屬實,不足採信,亦無從以證人彭祥榮之證述為有利於被告黃國智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自均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森林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
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之訂頒「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於第3條第1款明定所謂主產物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即便係他人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既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以竊取,仍屬竊取森林主產物。又按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犯同條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係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該罪名及構成要件與常態犯罪之罪名及構成要件應非相同,有罪判決自應諭知該罪名及構成要件;又森林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並將臺灣肖楠列為貴重木。
㈡核被告黃明鴻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被告黃國智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起訴書就被告黃明鴻此部分所犯罪名,漏載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容有未恰,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當庭補充(原訴字卷二第30、31頁),併此敘明。
㈢上開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之罪,為刑法竊盜、媒介贓物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件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之規定論罪。
㈣被告黃明鴻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747,96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4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黃明鴻本案與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均屬違反森林法之案件,若加重最輕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虞,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前揭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遞加重之。
㈤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明鴻、黃國智罔顧
自然生態維護不易,而分別竊取、媒介上開森林主產物,侵害國家重要森林資源,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均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所為殊值非難;又被告黃明鴻有違反森林法案件之前案紀錄,素行難謂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分別竊取、媒介森林主產物之數量,暨被告黃明鴻坦承犯行,被告黃國智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黃明鴻自述國中肄業,入所前從事鐵工,原本與母親同住,未婚、無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黃國智自述高中肄業,從事木雕工作,與母親、太太、一個就讀高一子女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原訴字卷三第20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有關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併科罰金部分,詳後述),及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㈥按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森林法所規定併科罰金,其贓額之計算,以原木山價為準。經查,被告黃明鴻竊得之臺灣肖楠2塊,共58公斤,經新竹林管處查定之山價為32,782元,有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1份附卷可參(原訴字卷一第417頁),爰依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黃明鴻部分併科贓額11倍,而併科罰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黃明鴻所竊得之臺灣肖楠2塊(共計58公斤),被告黃國
智媒介所得之報酬4,000元,為其等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尚未歸還予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HTC,IMEI: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帳冊1本(109年度院保字第799號),為被告黃國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國智於審理中陳述甚詳(原訴字卷三第183頁),又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109年度院保字第799號),為被告黃明鴻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明鴻於準備程序中陳述甚詳(原訴字卷一第284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爰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分別於被告黃明鴻、黃國智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修法理由說明:「第5項關於絕對沒收之規定,參考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修正其範圍,並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是以,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關於沒收事項,固應優先適用;其餘之沒收事項,則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規定。又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該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C條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1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或酌減之,以保障人權」,是依上開「保障人權、避免過苛」之立法目的,本條項於其他法律之義務沒收亦應有適用。經查,被告黃明鴻於準備程序中陳稱本案犯行用以搬運贓物之機車係其朋友所有,所使用手鋸下落不明等語(原訴字卷一第287頁),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1份附卷可參(原訴字卷二第9頁),均未據扣案。本院審酌上開手鋸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非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如予宣告沒收,徒增執行程序之耗費,又上開重型機車並非被告黃明鴻所有,非屬違禁物品,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本院認倘若分別宣告沒收上開重型機車、手鋸,對犯罪預防並無助益,且對於該無辜第三人即上開車輛之所有人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至㈢、㈤至、三、四、五部分,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13日宣判,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第52條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編號時間對象A對象B內容摘要證據出處1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我跟你講,牛樟我叫人去割了,他晚上會過來我這A:那個等下在講我現在先處理我的木頭,我快被人家幹死了B:你的木頭?我在想這樣要跑兩趟ㄟA:沒關係,就跑一下B:牛樟那個呢A:牛樟你好我一樣幫你處理B:今天嘛A:你先切好再來,你現在切好也要明天晚上再處理,那個9萬塊的東西ㄟB:沒有我們先交一塊,先割一塊,A:也可以,你那兩塊先給我,我現在沒車子B:要到哪裡A:關西(倉庫)就可以了B:好,我現在聯絡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1頁2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你有沒有跟他們先講一下A:有都處理好了,尺寸夠就可以B:不是啦,你那個肖楠木帶過來,他們知道你…A:有阿,我人在這裡阿B:好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1頁3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黃鴻喔,我現在跟你講一個啦,你參考啦A:好B:我有一個老哥,你不是有兩塊大的嘛,他想兩塊都買下來啦A:黑B:他可以先付看多少訂金,過兩三天全部付,你覺得怎樣,他一公斤800,兩個兩個這樣的A:多少錢B:兩個800塊錢給他的話A:這樣算起來多少B:我算一下馬上給你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1頁4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兄弟我跟你講,我搞錯了,他是說那兩顆差不多平均600塊,差不多4萬3,全部吃下來,先給你1萬塊訂金,A:機八B:還3萬3,不會很久,兩三天A:我神經病B:這樣你也不用再處理另外一顆了A:那你至少要先給一半,那不是我一個人的阿B:一半是嘛,如果給一半你可以做主?A:你先給B:好我跟他講付一半,你等我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1頁5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我喬好了,他說先給你2萬塊訂金,4萬3差不多2~3天,可以吧A:好,帳號給你B:他晚上才回來喔.還是你要拿現金A:帳號就好了,我要去山上了B:你要去山上是嘛?你甚麼時候回來,你晚上牛樟不給我處裡阿A:你先弄好拍照給我,我會處理B:好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1頁6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我問你喔,我剛剛那個朋友他到他的山上去,他的那個牛樟喔,圍徑(音譯)你知道嘛,寬度A:知道丫B:最高只有到45阿,45來講有沒有別的尺寸可以做,高度來講都有,寬度來講只有45A:45是多少B:1尺半,45公分,有沒有這種尺寸可做,還是人家要整支的牛樟木,整棵樹的A:這這這麼小支也沒什麼價錢阿B:45寬,可是他有肉,喔我知道了,車聚寶盆的有沒有A:那你做8吋的做得起來嘛B:寬8吋是嘛A:沒有,9吋喔,270B:高度9吋嘛A:高度1尺多B:寬度呢A:寬度耀9吋,要1尺3B:高1尺3寬9吋,好我問他看看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3頁7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他剛看可以啦,那價錢多少要幾塊A:那很便宜B:多少A:幾千塊而已B:幾千塊就幾千塊囉,反正他很多A:他很多嘛,1次10塊也可以,9吋的喔B:9吋不是27公分嘛A:對阿B:高1尺3對不對,不是1尺半,那多少錢A:4000B:一顆4000?A:對B:5000可以嘛A:5000不可能B:要10塊對嘛A:你20塊也可以阿,30塊也可以阿,我這邊有辦法處理掉B:都同一個人嗎?他吃嗎?A:你有多少我有辦法都可以吃你放心,你只要跟我講幾塊要準備多少錢這樣就好了B:好那我跟他講A:阿你那個咧(意旨02/00000000賣肖楠先付訂金那筆)B:他晚點從工地回來,那個老闆做工地,他回來以後拿給我錢我就去存了好不好A:你不能喬多一點嗎B:我已經盡量喬了,給他個兩三天,他先付這樣了A:好啦,你要跟他講4萬3叫他先匯2萬3,剩下的整數B:已經跟人家講了A:好啦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5頁8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A:錢有沒有匯進去B:錢有阿,2萬塊耶,我都有資料,我拿紀錄給你看A:不用,好好我知道聲監字第263號卷第67頁9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你在騎車喔A:對啊怎樣B:我問你,肖楠那個小根料的還有沒有A:有阿B:上批那種的值的A:有阿B:有沒有20、30公斤的嗎A:要用阿B:要車珠的,那種要車佛珠的A:我知道阿B:看有沒有我跟你買A:我在弄給你B:20.30公斤可以呀,便宜一點阿,1公斤300A:1公斤才300去哪裡秤B:我這邊就可以秤A:300可以阿,順便拿一下給我,B:哪種A:車佛珠黑色的阿B:他上次賣我的那個喔A:我知道阿,我跟人家拿450B:你跟人家拿450怎麼才賣400A:欠錢便宜出阿B:你上去砍就不用錢了還跟人家收甚麼A:不敢上去了B:抓很緊齁A:對阿B:老頭那些都被抓了阿,他用20幾年ㄟ,他很多條啦不單單那條啦,自己要小心阿A:對阿,所以我不敢去了B:老闆公司沒開,禮拜一才會開聲監字第263號卷第73頁10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那我們的部分呢A:我哪知道,你要問他阿B:他說之前賣500來講我們有3成,我這個賣平均有600的,依樣有3成A:誰B:賣的這些阿A:不懂B:當初你朋友說500塊來講抽3成A:你神經病喔B:是他ㄟ,你問他是不是這樣講聲監字第263號卷第73頁11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喂,那個..錢一樣是匯到那個戶頭嗎A:沒有,等一下我再給你B:又別的帳戶喔A:對,你3000拿去B:那個我不曉得,那個我朋友他們會去匯A:你朋友誰,是買的那個人還是怎樣B:他們談的啦我只是負責賣A:那我對他們就好了啊B:他們就是要匯款阿,你說甚麼的那個甚麼..後面的錢阿A:我帳號傳給你B:匯好跟你講聲監字第263號卷第75頁12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A:喂,你那個甚麼時候匯錢B:沒有沒有,他們去處理了阿A:那我等一下直接過去找他們就可以了嗎B:我不知道,你要聯絡他們吧A:OK好聲監字第263號卷第77頁13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B:你不是有打給我A:打錯了B:那個處理好了嗎聲監字第263號卷第77頁14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A: 阿智 喔B: 阿鴻 是誰阿A:山上的啦,用肖楠的啦B:喔喔,怎麼了A:那個誰,寄你賣的你賣掉了嗎B:黃鴻喔,唉唷那個你不要問我,問他們啦,我不知道啦A:我是問你說賣掉沒,你要跟他們講一下,我要找他們啦,B:我跟你講,他們都有報備都有講了,問他們就知道了,你問你給人家銷的那個阿,他會跟你報阿A:不是,我給人家交甚麼B:你說物件不是嗎A:物件我給他們了阿,我現在去找他,我的8000塊阿B:甚麼你的8000塊,我怎麼曉得A:那他電話給我B:那個你不是知道電話,我不知道電話喔,我朋友才知道A:不是 阿安 (音譯)ㄟB:不是阿安到底是哪個A:比較高比較瘦的那個B:我認識嗎,他叫甚麼A:我也不知道他叫甚麼B:到底哪一個A:是不是有3個,一個是阿安住關西的,另一個不知道住哪裡B:那個我看過,那個就是跟我朋友A:還有另一個B:老老的喔,是不是上次你叫他跟我視訊的那個,那個我又沒他電話A:那誰交給你賣的B:他的東西我跟妳講交給我朋友,我朋友再叫我幫他賣,這樣瞭解嗎,我朋友我知道,其他我不曉得A:你有沒有收到硬骨的,跟有殼的B:我跟我朋友講A:你有沒有收到硬骨跟留殼的那批,不是你PO的那批,後面還有一批喔B:那就是還沒阿A:怎麼可能B:到我手上的我通通交掉了,我都處理光了A:處理一公斤多少錢B:反正他們要的價錢我已經達到了A:那你不會直接找我配合就好,你不是賺比較多,幹B:你又沒有找我A:我怎麼知道你要不要,誰知道你阿B:你是現金買,他們不用給我現金,給我一點點1、2天我就處理掉了,我不用現金嗎A:不是,我是說我拿到手的時候我是說:阿你交給阿智去處理就好,我還叫他們交給你ㄟB:那層層剝剝剝,才賺一點點前而已,我也不知道怎麼講A:你就老實跟我說你賣多少錢,我就跟你配合了B:不能這樣子啦A:他們跟我晃點,才8000塊而已,不給我,我也講說不要跟他們配合啦,講的跟做的差很多聲監字第263號卷第105頁150000000000000黃明鴻0000000000黃國智0000000000續上則A:我後面還有更屌的B:我知道啦,可是,東西是誰拿給我的我就是對誰A:我現在是說,那個是怎麼出B:這個我不能這樣子跟你講,我這樣子講結果呢,說是阿智講的A:那批後來錢付掉,不關我的事了B:我知道,就算是你的,你已經委託人家了A:沒有阿,另一批沒有給我….我就直接對你B:如果說東西是你拿過來的,你就讓我賣個1、2天你就知道價錢了嘛,我會估嘛,這東西的質料一公斤有1000喔,可以賣1000喔,對不對聲監字第263號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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