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李佳樺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