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戴正文
       曾錦海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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