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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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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