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5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451元,及其中新台幣18,357元自民國
98年2月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並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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