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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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乙○○○
甲○○丁○○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己○○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戊○○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被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請提出 洪夏 先生殯葬費收據十八紙各開具商號之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以利本院訊問。(逾期不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不得再行主張)
三、請陳報洪夏先生之追思告別式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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