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乙○○○
甲○○丁○○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己○○律師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姜萍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設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