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35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