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02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乙○○、甲○○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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