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陳忠勝律師被告乙○○義務辯護人 林振福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言詞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