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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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林道評
訴訟代理人 陳 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2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