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1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由賢 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4,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內容應記載
  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暨所用證據;如有其他證據聲
  請調查,應一併聲明該證據及應證事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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