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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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9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因認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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