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長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63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上訴理由非屬具體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由同法第361條之立法理由第3項中所載「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等語可知,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其中所稱「具體理由」,固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或所舉之事由不足為其上訴理由之所憑,均難認具體(最高法院106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或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並未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原判決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郭長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2日下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二段之朝陽公園,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翌(3)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號前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資佐證。原審因而論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因被告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柒月,原判決已敘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
三、被告收受判決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僅稱:不服過重,被告已有悔改之意,請給予一個機會云云。並未指出原判決究竟有何量刑過重或不當之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