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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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債權人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源錦 債務人 葛芹 (即 蘇潮彬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蘇潮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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