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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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0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