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被告杰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張江澤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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