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0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所為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該條例第87條第1項已有明定,亦即,聲明異議之主體,應以受處分人為限。經查,本件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7年4月8日所為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之受處分人已載明為 王玉蘭 ,而聲明異議者則為甲○○,此觀諸聲明異議狀甚明,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甲○○並非受處分人,要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且屬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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