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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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慶選任辯護人王翼升律師
洪翰中律師洪翰今律師被告 游勝賢
蕭又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嘉慶、游勝賢、蕭又瑋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嘉慶、游勝賢、蕭又瑋因涉嫌加重詐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不諱,且有共同被告 黃世昌周宜杰 之證述可證,並有扣押物品及現場照片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周嘉慶籌組詐騙集團,並邀集黃世昌、游勝賢、蕭又瑋、周宜杰加入,而被告游勝賢、蕭又瑋明知周嘉慶所籌組之集團係用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仍應周嘉慶之邀集,加入該詐騙集團,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前於10
3年間,曾加入嘉義機房欲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嗣因無證據證明被害人係遭嘉義機房成員詐騙始匯款,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8日以105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處被告周嘉慶、游勝賢無罪確定;被告蕭又瑋則於104年間,前往印尼電信機房詐騙大陸地區人民,經本院於105年4月13日以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因被告蕭又瑋撤回上訴而確定乙節,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竟不知悔改,復籌組或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是渠 等羈押原因均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周嘉慶、游勝賢、蕭又瑋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吳金玫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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