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華倫具保人穆湘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再字第1165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湘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華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
105年8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將受刑人釋放,此有105年8月15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可憑。
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地址傳喚受刑人於106年10月16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6年9月29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該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均己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又經檢察官囑警於106年10月24、26日分別至受刑人之住所執行拘提,均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復查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送達證書
3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完整矯正簡表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證該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