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嘉慶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三審)上訴人即被告 游勝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嘉慶、游勝賢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本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中。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7年8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三、查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因加重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4月在案,被告周嘉慶、游勝賢不服本院判決,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於卷宗及證物移送最高法院前,本院經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2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為確保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應自10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