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李亞利李淑德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亞利即李淑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以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裁定免責,該裁定業於106年
2月16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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