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告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瑋

原告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楨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城銘

被告 大漢 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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