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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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任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任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並在網路上陳列販售等情,為被告所供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意見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相片對照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7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724049S號函暨所附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IP等相關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系統親友網脈查詢結果、FamilyMart寄取貨單照片影本、訂單編號寄件人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蒐證購買仿品相關照片、通訊對話紀錄、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735卷第14至43頁、第48至49頁),應可認定。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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