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和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倪震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