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5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歐昭廷
被   告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4505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廖鳳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489元,及其中新臺幣80,916元自民國
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書記官廖鳳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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