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林秀雲 發支
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7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