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裕元 被告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宏瑜 被告 李水木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零玖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住所所在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及保證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發興記公司)邀同被告簡宏瑜、李水木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2紙,約定被告宏發興記公司得於新臺幣(下同)各500萬元,共1,000萬之額度內向原告融資周轉;被告簡宏瑜、李水木另出具保證書,以1200萬元為限額,就被告宏發興記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連帶清償。嗣被告宏發興記公司於102年7月3日向原告向被告申請動撥如下列4筆借款:㈠短期擔保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7月3日起至103年1月3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614%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㈡短期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及清償方式同借款㈠;㈢中期擔保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7月3日起至105年7月3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12%計息,嗣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按月調整,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㈣中期借款100萬,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及清償方式同借款㈢。詎上開㈠、㈡2筆借款屆期時被告宏發興記公司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就借款債務自應清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宏發興記公司共計積欠本金9,254,4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簡宏瑜、李水木應與被告宏發興記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1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1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本件被告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上開證據,已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振芳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1│400萬元│3,934,371元│自103年2月7日│3.501%│自103年3月7日起│自103年9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9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逾期6個月以內│超過6個月按原利│││││││按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2│100萬元│983,593元│自103年2月7日│3.501%│自103年3月7日起│自103年9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9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逾期6個月以內│超過6個月按原利│││││││按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3│400萬元│3,469,206元│自102年12月3日│3.50%│自103年1月3日起│自103年7月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逾期6個月以內│超過6個月按原利│││││││按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4│100萬元│867,302元│自102年12月3日│3.50%│自103年1月3日起│自103年7月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3年7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逾期6個月以內│超過6個月按原利│││││││按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合計│9,254,472元│└───────┴─────────────────────────────────────┘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92,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