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4號聲請人 黃瑋琪
黃瑋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黃清亷 最後設籍住所為彰化縣福興鄉○○村○○巷00號,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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