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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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補字第81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坤政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