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新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2日將其收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志雄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