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1月2日│自92年9月1日起至94年│自92年9月1日起至94年││││5月2日止│5月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602號│94年毒偵字第10、11號│94年毒偵字第10、1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斗簡字第72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0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0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4月29日│94年6月16日│94年6月16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斗簡字第72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0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6月13日│94年7月8日│94年6月16日│├─┴──────┼──────────┼──────────┼──────────┤││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564號│94年執字第2748號│94年執字第2748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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