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經核所為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