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業務過失致死、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其他業務過失致死│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9.09.14│89.01.05│89.01月初││││││├────────┼──────────┼───────────┼──────────┤│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508號│91年偵緝字第652號│91年偵緝字第6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1年訴字第683號│92年訴字第1368號│92年訴字第1368號││實││││││審├──────┼──────────┼───────────┼──────────┤││判決日期│91.09.13│92.09.29│92.09.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決││91年訴字第683號│92年訴字第1368號│92年訴字第1368號││├──────┼──────────┼───────────┼──────────┤││判決確定日期│91.10.14│92.11.03│92.11.0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1年執字第9449號│92年執字第10095號│92年執字第10095號│└────────┴──────────┴───────────┴──────────┘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88.11.20至││││89.03.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18687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675號│││實│││││審├──────┼──────────┼──────────┤││判決日期│94.07.1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6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7.19││├─┴──────┼──────────┼──────────┤││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9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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