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3.8.23│93.8.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2343號│93年偵字第149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190號│94年上訴字第995號││實│││││審├──────┼──────────┼──────────┤││判決日期│93.10.29│94.5.17│├─┼──────┼──────────┼──────────┤││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190號│94年台上字第37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18│94.7.1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10185號│94年執字第8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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